微信公众号昵称相似是否为不正当竞争?睢宁法院有案例,公众号在商业资源中的重要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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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在我们的社交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,而公众号更是不可或缺。它不仅是企业展示自我的窗口,也是业务拓展的舞台。公众号的昵称独一无二,如同商标或域名,成为了一种珍贵的商业资产。然而,若公众号的昵称雷同,在商业活动中,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思考。

企业与公众号情况

原告在2022年9月27日设立了小红娘公司,这家公司主要从事睢宁县的相亲和婚姻介绍业务。随后,10月19日,原告注册了“xx小红娘相亲”的微信公众号。另外,原告还实施了一系列宣传手段,比如在抖音上发布了访谈视频,还推出了相应的应用程序。而被告是在2013年7月2日成立的,到了2022年10月15日,它也注册了“XX小红娘”公众号,但该公众号内容发布不多。

原告指出,被告明明知道我方企业的名字和简称,却还是用同样的名字注册了公众号,而且做的是同样的生意,这让人容易搞混。这种行为明显是想利用我们企业的名气和信誉来吸引眼球,所以我们决定提起诉讼。

证据时效性的考量

原告试图用证据来显现其宣传效果。不过,他所出示的证据中,相当一部分是在被告开设公众号之后出现的。例如,那些街头采访的视频,就有282个,获得了6.4万个赞,粉丝数也有4277人。但问题是,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注册公众号时,原告的企业简称就已经具有了影响力。

注册先后与意图推断

原告公司先成立,被告随后注册了公众号。但被告注册时间晚于原告,并不能直接推断被告在注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的字号。再者,原告使用该名称前,已有其他地区的企业用类似名字开展婚介业务。所以,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注册公众号是为了依附原告的商誉。

法院判决依据

微信公众号注册条件

睢宁法院作出了判决。原告的企业当时还不足以引起广泛关注。另外,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注册时有意进行不正当竞争。所以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要求。这便是基于证据和事实,法院作出的公正裁决。

影响力与保护措施

建立影响力和商誉并非一朝一夕之事,企业必须投入大量时间、精力和资源。在初创期,仅依靠《商标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难以有效阻止他人使用与企业名称或未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。因此,企业需重视早期保护,并具备远见卓识。

对企业的警示作用

企业从这个事件中学到了很多。在运营中,他们必须不断更新商标注册等保护手段。如果预见到公司名称将来会变得极为关键,就要提前做好安排。绝不能等到问题发生时才意识到证据不够或保护不够。企业不能只关注业务增长,还应该提高法律保护的认识。

在日常生活中,大家是否遇到过关于公众号名称或是商标引起争议的情况?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经验。若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启发,不妨点个赞或转发给更多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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